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编号 N° 88-12.019 • 1990年5月29日 • 查阅该判决 →
该判决为您在家庭与财产方面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说明其对您的意义。
案件情况
一家公司的司法和解程序管理人(syndic du règlement judiciaire)将该公司的商业营业资产(fonds de commerce)以租赁经营(location-gérance)方式交由他人经营,该营业资产位于承租的场所内,而场所所有人已要求返还该场所。尽管集体程序法庭(tribunal de la procédure collective)应管理人的请求已批准接受租赁经营人的要约,上诉法院(cour d'appel)仍认定其追究管理人个人责任、令其对场所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决定具有充分依据,理由是:该租赁经营公司尚在组建过程中,没有任何“已知的财务实力”,却拒绝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尽管其已占有债务人公司的场所,使用了属于该公司的大量存货并随即挥霍一空,且在管理人同意下未支付任何对价款项;几周后,该公司还向管理人表示拒绝“签署任何合同”,而管理人对此既未作出反应,亦未将此事告知场所所有人。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权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délais de recours)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权利凭证、公证文书、往来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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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鲁卡律师 (Antibes / 全法) — 家庭与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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