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司法法院(Cour de cassation)• 第10-18.005号 • 2012年10月2日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在家庭与财产方面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意义。
案件情况
在一般国际私法中,由于一家德国公司的集体清偿程序(procédure collective)因其经营活动不属于2000年5月29日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欧共体条例(Règlement (CE) n° 1346/2000 du 29 mai 2000 relatif aux procédures d'insolvabilité)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一般国际私法规则。集体清偿程序的管理机构就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实施的、被视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撤销、废止或不可对抗之诉,因其与该程序的关联,受该程序所属的德国法律管辖,包括起诉期限的规定。 因此,上诉法院(cour d'appel)在宣告受托人(syndic)依据《法国消费者法典》(code français de la consommation)第L. 137-2条提起的诉讼已过时效时,若未在核实其内容后适用管辖该集体清偿程序的德国法律,则违反了《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3条和第2221条;因为该受托人正是作为此类程序的管理机构,基于该法律提起诉讼,而据其主张,该法律允许其在最长可追溯至程序开始前四年的可疑期(période suspecte)内,追回债务人公司所分配的虚假利润
法律怎么说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救济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凭证、公证书、往来函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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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鲁卡律师 (Antibes / 全法) — 家庭与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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