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缩写 cc)• 第 07-21.806 号 • 2009年2月10日 • 查阅判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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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公司所实现的利润,只有在以股息(dividendes)形式进行分配时,才具有孳息(fruits)的性质;而在股东大会(assemblée générale)批准本财务年度账目、确认可分配金额并确定分配给每位股东的份额之前,该股息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存在。由此可知,在这一分配之前,公司股份的用益权人(usufruitier)对利润不享有任何权利;当其参加决定将利润划入公积金账户(compte de réserve)的股东大会时,其并未向裸权人(nu-propriétaire)作出任何赠与。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法国财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救济与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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