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cc)• 案号 N° 11-10.008 • 2011年12月13日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就您的家庭权利与财产权利提供了重要的阐释。以下是它为您带来的改变。
案情概况
违反《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1859条的规定——根据该条,针对非清算人股东的一切诉讼,自公司解散公告之日起经过五年即完成时效——上诉法院(cour d'appel)为认定债权人针对非清算人股东的诉讼尚未时效完成,而将时效期间自债权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的救济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凭证、公证书、往来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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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鲁卡律师 (Antibes / 全法) — 家庭与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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