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法国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N° 99-19.838 • 2001-05-16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就您的家庭与财产权利作出了重要阐释。以下是它为您带来的变化。
案情概况
鉴于查明,决定外墙翻新工程(travaux de ravalement)的业主大会(assemblée générale des copropriétaires)已赋予物业管理人(syndic)全权,由其登记愿意以自有资金支付分摊份额的业主,并为其他业主申请贷款;且代表近三个年度预算的业主协会(syndicat)债权清单已在同一次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认定,1967年3月17日法令(décret du 17 mars 1967)第35条(article 35)允许物业管理人在下达工程订单之前召集资金,并在筹齐所需资金后方才实施翻新工程;据此,上诉法院(cour d'appel)可以认定:物业管理人虽不对业主协会的资不抵债承担责任,但其明知该业主协会负债累累却向承揽工程的公司隐瞒实情,并在未事先筹齐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即下达该笔巨额工程订单,已构成对该公司的过错。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法国财产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凭证、公证书、往来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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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鲁卡律师 (Antibes / 全法) — 家庭与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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