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Décision de référence): cc • 第19-12.753号 • 2020年7月2日 • 查阅判决 →
本判决对您在法国家庭法和财产法方面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实际意义。
案件情况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672条(article 672 du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律师之间诉讼文书的送达由司法执达员(huissier de justice)在文书及其副本上加盖印章和签名予以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受送达律师的姓名。根据同一法典第673条,律师之间文书的直接通知通过将文书一式两份交付给受送达律师完成,后者在注明日期并签收(viser)后立即将其中的一个副本退还给同行律师。
上诉法院(cour d'appel)在审理时,仅凭诉讼文书上印有“已通知对方当事人所委托律师”的印刷字样(第1号判决,上诉案件编号pourvoi n° 19-12.752),或文书上盖有某律师公会(ordre des avocats d'un barreau)证明其已获通知的印章并有撰写文书律师的签名(第2号判决,上诉案件编号pourvoi n° 19-12.753),即未经辩论作出判决,而未核实这些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形式进行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机会作出回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本判决确认了法国财产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délais légaux de recours)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公证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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